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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等级评价标准

时间:2013/7/11 21:01:3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改善农村信用环境,提高信贷支农工作质量,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信用等级评价是指农村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小组以诚实守信、按期偿还债务为核心,按照统一的评价标准,对丽水辖区各行政村农户(含农户、个体工商户等,下同)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条 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必须遵循实事求是、按规定程序评价的原则,做到科学、公正、真实。

第四条 信用等级评价以定量与定性指标相结合,以定量指标为主。

 

第二章 农村信用等级评价组织

 

第五条 成立丽水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并在市人民银行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全市农村信用评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第六条 由各县(市、区)组织金融等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开展农村信用等级评价和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工作。以行政村为单位,成立农户信息采集和信用等级评价小组,负责采集本村农户的信用信息,建立农户信用信息电子档案,并对农户信用等级进行评价。农户信息采集和信用等级评价小组由各乡(镇)的乡(镇)长任组长,各信用社(合作银行)主任(行长)为副组长,乡(镇)政府相关干部、信贷员、村两委干部以及农户代表等为小组成员。

第七条 对农户信用等级评价信息实行分级录入,统一管理。农户信用等级评价结束后,各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要及时把辖属的农户信用信息电子档案及评价结果报送当地人民银行,由各县(市)的人民银行负责将农户信用信息录入农户征信系统,人民银行丽水市中心支行负责对数据的复核、系统维护和管理工作,确保信息正确。

第三章 农户信用等级评价

 

第八条 本次农户信用等级评价实行信用、林权、房产三联评。依据农户的主要收入来源、住房物权、林权、土地数量、种养殖数量、贷款情况、担保情况、其他资产负债情况等指标要素,对农户的整体信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确定农户信用等级。

第九条 予以信用等级评价的农户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丽水区域内;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个人品德良好,无不良行为,社会信誉好;

(四)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并有一定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

(五)具有按期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意愿。

第十条 农户信用等级评价程序。

(一)由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小组对农户进行调查,建立农户信用信息电子档案,提出初评意见。

(二)由农户信用等级评价小组按照本办法,对农户信用等级作出评价,并在本村张榜公布。

第十一条 农户信用信息档案,包括基本信息、住房信息、生产资料信息、信贷信息、其他信息五大类。具体内容如下:

(一)农户户主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二)家庭详细地址、邮政编码;

(三)联系电话;

(四)家庭成员(含户主)情况;

(五)涉农、非农、家庭年度总收入情况;

(六)房产情况;

(七)林权情况;

(八)种养殖情况;

(九)主要设备情况;

(十)农户未结清信贷情况;

(十一)民间借贷情况;

(十二)对他人担保情况;

(十三)村民委员会对农户家庭评价情况;

(十四)信用等级评价意见;

(十五)综合授信情况。

第十二条 农户信用等级评价采用百分制形式。根据道德品质、信用记录、经营能力(经济实力)、偿债能力等四个方面指标计算分值,确定其信用等级。信用等级评价的主要指标及分值标准如下:

(一)道德品质(共20分)

1.遵纪守法,无赌博等不良行为(4分);

2.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信用观念(4分);

3.尊老爱幼,家庭和睦(4分)。

4、邻里团结(4分)

5、关心公益事业(4分)。

(二)信用记录(共35分)

1.无贷款记录,无违约情况(15分);

2.已有贷款记录,但无违约情况(35分);

3.曾有违约情况,但现已清偿(10分)。

(三)经营能力或经济实力(共25分)

1.所有借款和担保项之和与其年经济净收入之比1倍(含)之内(15分),1倍至3倍(含)(10-15分),3倍至5倍(含)(5-10分),超过5倍(0-5分);

2.家庭人均年经济净收入在当地乡镇(街道)人均年经济纯收入之比2倍(含)以上(10分),1倍(含)—2倍(5—10分),1倍以下(酌情0—5分)。

(四)偿债能力(共20分)

家庭总资产与所借全部款项和担保款项之和比,高于3倍(含)的(20分),2倍(含)—3倍的(10—20分),1倍(含)—2倍的(5—10分),低于1倍的(酌情0—5分)。

农户信用等级评价百分表具体形式见附件2。

第十三条 农户信用等级。依据信用评价指标和得分情况,有贷款记录的农户,70分(含)以上的为“信用户”。“信用户”具体又分为:70分(含)—79分为“A级信用户”;80分(含)—89分为“AA级信用户”;90分(含)以上为“AAA级信用户”;无贷款记录的农户,首次评价得分50分(含)以上为“信用户”。

被评定为信用户的,由各县(市、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进行命名,并颁发《信用证》,有关金融机构给予贷款综合授信。

 

第四章 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

 

第十四条 信用村的评定,要在信用户评定的基础上进行。信用村的评定条件:

(一)信用户占全村农户数比例原则上要达到50%以上。

(二)村级集体经济良好,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在信用社(支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资金主要在该账户进出。

(三)按期归还贷款的农户占本村已有贷款农户总数的95%(含)以上,不良贷款按五级分类占比不高于3%。

(四)建立了创建信用村工作小组,且信用创建活动有规划、有具体办法及措施。

(五)村两委关心、支持金融工作,积极帮助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组织资金,协助贷款发放、收回工作;积极主动地协助金融机构宣传与倡导讲信用、守信用的社会风尚;村主要领导参加信用评定工作小组。

(六)村两委(社区)班子团结务实,在农户中威信高、责任心强、办事公正。

第十五条 信用村评定形式

按照“先申报,后评定”的程序,采取百分制计分的方式进行,具体为资信状况40分,资信等级20分,村级班子建设15分,村级财务状况15分,协作关系5分,规划措施5分,具体见附件《信用村测评表》。

第十六条 信用村评定程序

(一)凡符合评定基本条件的行政村,由村委会向当地信用社(合作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制《信用村评定申报表》。

(二)信用社(合作银行)收到申报表后,由信用社(合作银行)初评小组对照评定条件,及时对申报情况进行初审和测评计分,并填制《信用村(社区)测评表》。对经初审、测评得分在90分(含)以上的,在征求辖属乡镇意见后,由当地信用社(合作银行)及时将有关申报材料及测评表一并呈报各县(市、区)信用联社(合作银行)。

(三)各县(市、区)信用联社(合作银行)收到上报材料后,对申报情况作出综合评定,将综合评定得分在90分(含)以上的行政村及相关评审材料报当地人民银行,经当地人民银行审核同意并报经县(市、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予以命名。

第十七条 信用乡(镇)的评定,要在信用村评定的基础上进行。信用乡镇的评定条件:

(一)辖内50%以上(含)的行政村被评为信用村。

(二)乡镇辖内一半以上行政村在信用社(合作银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村集体资金主要通过信用联社、合作银行办理收付。

(三)乡(镇)辖内不良贷款余额按五级分类占比不高于3%,近二年来新发放贷款的不良率按五级分类控制在1%(含)以内;辖内守信用贷款户达95%(含)以上。

(四)乡(镇)党委、政府支持信用社(合作银行)工作,帮助组织资金、清收贷款等。

(五)乡(镇)党政班子成员工作能力强,群众威信高,具有开拓创新意识,能带领群众发展生产奔小康。

信用乡(镇)的评定程序。经乡(镇)申报,当地信用社(合作银行)推荐,信用联社(合作银行)初评,当地人民银行审核,并报经县(市、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查,丽水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确认同意后予以命名、授牌。

 

第五章 信用户、信用村(乡、镇)评定的管理

 

第十八条 对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实施动态管理。

(一)农户信用等级评价每三年组织复评。原资信状况没有发生变化的,继续保留信用等级资格。对农户资信状况发生变化的,由各农户信用等级评价小组视具体情况变更其信用等级,并在《信用证》上作相应的变更记录。同时,由当地人民银行在农户征信系统中及时进行信用信息更新。

(二)信用村、信用乡(镇)每三年进行复评,如出现逾期贷款农户比例、不良贷款率、农贷覆盖面、信用户或信用村占比等指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按原评定程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予以撤销。

第十九条 信用户、信用村(乡镇)评定后,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取消原评价结果,并按有关规定给予信贷制裁。

第六章 授信管理和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依据农户信用等级进行的贷款授信(或称总授信),是指信用贷款授信与担保(保证、质押、抵押)贷款授信之总和。各涉农金融机构应对取得“信用户”资格的农户给予贷款授信,授信额度的有效期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一条 对被评价为“信用户”的农户,可根据授信额度与涉农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及抵押合同,并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凭《信用证》、有效身份证件,随时到给予授信的金融机构办理贷款。

第二十二条 在金融机构资金来源许可的情况下,信用农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辖属的农户享有贷款资金优先、贷款手续简便、利率优惠、信用额度提高等优惠政策。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金融机构可按照本办法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并贯彻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丽水市中心支行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农户信用信息档案

2、农户信用等级评价百分表

3、信用村评定申报表

4、信用村测评表

5、信用乡镇评定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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